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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毀棄損壞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易字第26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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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瑞豊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 年度選偵字第10號),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,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,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,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之,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石瑞豊被訴 毀棄損壞案件,本院於審理後,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 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,揆諸前揭規定,應適用通常程 序審判之,先予說明。 二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石瑞豊於民國113年1月9 日12時55分許(依監視影像顯示之時間),步行經過高雄市 田寮區鹿埔路返家途中,見路旁掛置告訴人即113年第11屆 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邱議瑩所有之競選其至1面,竟基於毀 損之犯意,旋返家持鐮刀1支走回掛置旗幟處,將旗幟割破 ,致令上開旗幟不堪使用,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,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。 三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 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 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被訴毀棄損壞案件 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 之毀棄損壞罪嫌,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 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和解,且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 情,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、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稽,揆諸前 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 判決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嚴維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瑞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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