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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損害賠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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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趙翔宇 被 告 楊世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225號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理 由 一、查原告趙翔宇對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225號,被告楊世良 詐欺案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賠償損害事件,因其內 容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林孟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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