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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戒治處分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毒聲字第6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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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3年度毒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促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 治(112年度毒偵字第1397、149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黃促平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,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,其期 間為陸個月以上,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,但最長不得逾 壹年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黃促平因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,經法院 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後,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,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,聲請裁定入戒 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。 二、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,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,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,其期間不得逾2月;觀 察、勒戒後,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,認受觀察、勒戒 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,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 處所強制戒治,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,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 必要為止,但最長不得逾1年,同條例第20條第1項、第2項 定有明文。查被告因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,經本院以112年 度毒聲字第43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後,仍有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,此有卷附前開刑事裁定、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民國113年2月15日高戒所衛字第11310002190號函暨所附有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 準紀錄表各1份可佐,故本件聲請經核屬實,爰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吳文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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