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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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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俊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(112年度偵緝字第129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許俊德持有第一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叁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伍包(含包裝袋 拾伍只,驗餘淨重共計壹點叁公克),均沒收銷燬之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(如附件)。   二、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 級毒品,依法不得持有。是核被告許俊德所為,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。 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於人體有相 當之危害,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,仍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, 所為非是;並審酌被告前有因毒品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 錄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,素行非屬良 好,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,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數量非多, 期間非長,及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、家庭經濟狀況 為小康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銷燬 之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 扣案之粉末檢品15包(含包裝袋15只,驗餘淨重共計1.3公 克),經檢驗結果均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節,有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6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92 3009870號鑑定書在卷足參,爰依上開規定,宣告沒收銷燬 。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15只,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 析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,是該包裝袋整體係與毒品無 異,併予宣告沒收銷燬。另鑑定用罄之部分,均既已滅失, 自無庸諭知沒收銷燬,附此敘明。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及磅秤1個,經核與本案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無涉,不另 為沒收之諭知,附此敘明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 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。 本案經檢察官楊翊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。 附件: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296號   被   告 許俊德 (年籍詳卷)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 起公訴,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:       犯罪事實 一、許俊德明知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 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,不得非法持有,竟於民國109年5月9 日某時,在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旁之三角公園男廁所內, 向不詳之人取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5包後,即自該時起,基 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,持有上開毒品。嗣於109年5月10 日13時21分許,在高雄市左營區舊城巷10號前,為警查獲其 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5包,始悉上情。並扣得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15包(總淨重1.32公克,純度20.66%,純質淨重0.27 公克)。 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 證  事  實 1 被告許俊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於上開時、地取得上開毒品並持有之,被告並無吸食海洛因之事實 2 警員職務報告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、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照片5張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 被告持有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。 3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6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9870號鑑定書 被告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5包經鑑定均含海洛因成分,合計淨重1.32公克,純度20.66%,純質淨重0.27公克之事實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 一級毒品罪嫌。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5包(總淨重1.32 公克、驗餘淨重1.30公克),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楊翊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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