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
恐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22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113年度簡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宏章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 偵字第2201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吳宏章犯恐嚇危害安全罪,處拘役--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扣案之鐵鍊壹條沒收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按家庭暴力,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 為;家庭暴力罪,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 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,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、2款 分別定有明文。被告吳宏章與告訴人李仙女為母子關係,2 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家庭成員關係,被 告索要金錢未果,而以鐵鍊敲打及以腳踢踹告訴人房門,堪 使告訴人心生畏懼,核屬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 行為,構成家庭暴力罪,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就此部分並無 罰則規定,故應依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予以論罪科刑。是核 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。 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, 遇事本應理性與人溝通以化解紛爭,竟因細故率爾恫嚇告訴 人,致告訴人心生畏懼,無端蒙受精神上之痛苦,所為實有 不該;並審酌被告索要金錢而犯罪之動機,以鐵鍊敲打及以 腳踢踹房門為恐嚇之犯罪方式及情節,目前尚未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或調解共識;兼考量被告前有因其他犯罪經法院論罪 科刑之素行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,及 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;暨被告於警詢時自述高職畢業之教 育程度、從事臨時工、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,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扣案之鐵鍊1條,為被告所有,並供犯本案所用,業據被告 於警詢時陳明在卷,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,宣告沒收 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 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。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恐嚇他人,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。 附件: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2013號   被   告 吳宏章 (年籍地址詳卷) 上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 犯罪事實 一、吳宏章係告訴人李仙女之子,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。吳宏章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 1時許,因向李仙女索討金錢不成,吳宏璋竟基於恐嚇之犯 意,在渠等位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0樓之3住處內,持鐵 鍊大力敲打李仙女房門,並以腳大力踹門,致該房門破損( 毀損部分業經撤回告訴,不另為不起訴處分,後詳述),致 李仙女心生畏懼,旋即報警處理,員警據報當場將吳宏章逮 捕到案。 二、案經李仙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: ㈠被告吳宏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。 ㈡證人即告訴人李仙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。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 場照片各1份。 ㈣扣案鐵鍊1條 二、所犯法條: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。至 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另涉犯毀損罪嫌部分,因告 訴人已當庭撤回告訴,有偵訊筆錄1份附卷可稽,然此部分 如果成立犯罪,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,具想像競 合關係,屬於裁判上一罪,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 ,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,併此敘明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1  日 檢 察 官 謝 欣 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