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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損害賠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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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劉盈伶 被 告 徐郁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7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理 由 一、查原告劉盈伶對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75號,被告徐郁晴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賠償損害 事件,因其內容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 ,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李冠儀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宗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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