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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1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啟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 年度執聲字第3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伍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先後經 法院判決確定如同表所示之刑,應依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及 第51條第5 款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 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數罪併罰 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 ,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、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 明文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同 表所示之刑,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,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資料各1 份在卷 可稽,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,應定其應執行刑。經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 罪 ,罪質、手段、動機皆不同,非難重複程度低,不宜過度酌 減,兼衡受刑人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,並綜合斟酌受 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、加重效 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,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 文所示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 款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江宗憲 附表: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(民國)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、案號 判決日期 (民國) 法院、案號 確定日期 (民國) 1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2 年。 110 年11月7 日 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164 號 111 年10月14日 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164 號 111 年11月30日 2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,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,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罪 有期徒刑7 月。 111 年2 月19日 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461號 112 年7 月31日 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461號 112 年8 月30日(聲請意旨誤載為112年7 月31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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