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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聲請裁定更正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4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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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3年度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楓詠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所為112年 度原交簡字第64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上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,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楓詠傑之出生年月 日記載,應更正為:「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」。 理 由 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本院112年度原交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,當事人欄中就被告 楓詠傑之出生年月日記載為「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」,然被 告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,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考,上開 記載明顯有誤,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,揆諸前 開說明,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周素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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