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9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蔡伯聰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數罪合併書狀所載(如附件)。 二、按裁判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2裁判以上 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刑法第50條第 1 項前段、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 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者,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,備具 繕本,聲請該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亦 定有明文。依上開規定,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權人為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,受刑人並非有權聲請之人,是 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自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於法未合, 應予駁回。 三、如果聲請人要聲請定應執行之刑,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2項之規定,向地檢署檢察官聲請,附帶說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許琇淳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