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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3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宗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2年度執聲字第124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蔡宗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玖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蔡宗儒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 之刑;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30年,刑法第53條、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其次,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 ,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,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 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,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,即對犯罪行 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,除應考量行為人所 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,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 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,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 ,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,採限制加重原則,以宣告各 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,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,但最長不得 逾30年,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,並應受法秩序理 念規範之比例原則、平等原則、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之內 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,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(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三、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,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 別確定在案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 事判決在卷可稽,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 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係三人以上共 同(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)詐欺取財罪,罪質相同, 行為時間集中於民國000年0月間,犯罪手法相似,侵害個別 被害人財產法益,並考量受刑人逾期迄未回覆本院檢送供其 陳述意見之答詢表,暨各罪所生損害、反應出之人格特性、 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,定如主文所示之 應執行刑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附表: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、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、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6月 112年4月18至20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2號 112年8月22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2號 112年9月23日 2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12年4月27日 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38號 112年9月21日 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38號 112年11月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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