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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7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3年度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國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3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王國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拘役肆 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王國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 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 之刑;宣告多數拘役者,比照前款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120 日,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數罪併罰 之定應執行刑,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,並非予 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,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, 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,除應考 量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,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 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,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 原則下,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,以宣告 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,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,但最長不 得逾120日,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,並應受法秩 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、平等原則、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 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,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。 三、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,先後經判處如該表所示之刑確定 在案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在卷 可稽,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為正當。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竊盜罪,罪質相同,行為時間均 為民國112年1月,犯罪手法相似,侵害不同被害人財產法益 ,並考量受刑人陳述對本件無意見,暨各罪所生損害、反應 出之人格特性、加重效益與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, 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。又因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得易科罰金 且經宣告折算標準俱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折算1日,爰 併予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6款、 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附表: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、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、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拘役20日,如易科罰金,以1,000元折算1日 112年1月29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15號 112年6月9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15號 112年7月11日 2 竊盜 拘役35日,如易科罰金,以1,000元折算1日 112年1月7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347號 112年10月12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347號 112年11月1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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