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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聲請參與訴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7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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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3年度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AV000-A112117(真實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) 告訴代理人 陳宏哲律師 被 告 莊修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(112年度侵訴字第43號 ),聲請參與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許聲請人AV000-A112117參與本案訴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莊修明因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,經臺灣 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8403號、1 12年度偵字第19315號),現由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43號審 理中,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,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 資料之內容,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,以維護訴訟權益,爰 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。 二、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犯罪之被 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向該管 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,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定有 明文。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、被告、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 ,並斟酌案件情節、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、訴訟進行之程度 及聲請人之利益,認為適當者,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, 同法第455條之40第2項亦有明定。 三、經查,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,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現 於本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43號案件審理中,而被告被訴罪 名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之罪,而聲請人為 本案被害人。是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符合前揭聲請訴 訟參與之要件。復經徵詢檢察官、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,並 斟酌上揭案件情節、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 後,認為本件准予訴訟參與應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之制度目 的,有助於提升聲請人程序主體性,復查無不適當之情形。 從而,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          法 官 方佳蓮          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莊琬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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