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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8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宗翰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號00樓 之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6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林宗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年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宗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依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及第51 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 以上者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數罪併罰,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,刑 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、第3項,已針對第二審上訴 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,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;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,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,曾經 定其執行刑,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,在法理 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。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,依刑法 規定得易科罰金,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 得易科罰金時,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,自亦無庸為易科折 算標準之記載。 三、經查: 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,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,且均係在附表編 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、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。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3 、4、5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,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 屬得易科罰金之罪,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、第2項 之規定,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,始得 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,茲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,業經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19號裁定合併為一執行刑, 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本已無從再為易科罰金,復受刑人就 附表所示之各罪,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 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,此有受刑人聲請書存卷可佐,是檢察 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 核其聲請為正當。   ㈡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,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 聲字第419號裁定合併定「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」確定; 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,經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522號判決 合併定「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」確定,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 原則法理,本件受有不得重於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 界限拘束。 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7罪均為竊盜案件,各罪 罪質及侵害法益類型相同;犯罪時間於111年2月至111年9月 期間,尚屬密集,且皆為踰越牆垣或門窗進入校園偷竊,犯 罪手法及態樣類似,數罪間關聯性較高、獨立程度較低;且 均屬財產犯罪,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較低等情。併參本 院聲請書將繕本送達予受刑人後,受刑人以書面表示希望法 院從輕量刑一情,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案件受刑人 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。兼衡本件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、多數 犯罪責任遞減原則、行為人復歸社會可能性等刑事政策目的 ,就受刑人所犯之罪予以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 ,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月  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宗貝          附表 編     號 1 2 3 罪     名 加重竊盜罪 加重竊盜未遂罪 加重竊盜罪 宣  告  刑 有期徒刑7月(5罪)、有期徒刑8月(4罪)、有期徒刑10月(1罪) 有期徒刑3月(15罪)、有期徒刑6月(3罪)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/02/22~111/04/20(10次) 111/03/13~111/04/20(18次) 111/06/16 最 後 事實審 法 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臺南地院 案 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754、757、895、1008號(為同一判決,聲請附表漏列字號應予補充) 111年度審易字第754、757、895、1008號(為同一判決,聲請附表漏列字號應予補充) 112年度易字第42號 判決日期 112/02/02 112/02/02 112/02/20 確 定 判 決 法 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臺南地院 案 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/03/08 112/03/08 112/03/29 備註 編號1至4之罪已定執行刑5年8月(嘉義地院112年度聲字第419號) 編     號 4 5 罪     名 加重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宣  告  刑 有期徒刑7月(5罪) 有期徒刑7月(1罪)、有期徒刑8月(1罪)、有期徒刑10月(1罪) 犯 罪 日 期 111/06/29~111/09/05(5次) 111/05/23(3次) 最 後 事實審 法  院 嘉義地院 橋頭地院 案  號 111年度易字第482、619號(為同一判決,聲請附表漏列字號應予補充) 112年度審易字第522號 判決日期 112/03/03 112/08/31 確 定 判 決 法  院 嘉義地院 橋頭地院 案 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/04/06 112/10/06 備註 編號1至4之罪已定執行刑5年8月(嘉義地院112年度聲字第419號) 編號5已定執行刑1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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