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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3年度聲保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郁弘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 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薛郁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薛郁弘前因妨害秩序等案件,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,並於民國112年1月31日入監 執行前揭徒刑並接插執行另案觀察、勒戒處分,茲因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7 400號核准假釋在案,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(111年度審訴字第406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另受刑人 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10日,附此敘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林晏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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