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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3年度聲保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亦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鄭亦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鄭亦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(前已執行完畢拘役30 日,予以折抵刑期),並於民國109年2月18日入監執行,茲 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 11301410690號核准假釋在案,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 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107年度訴字第9號),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陳麗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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