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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損害賠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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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113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張麗雪 被 告 林士勛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 下︰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意旨如附件起訴狀所載。 二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、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按,附 帶民事訴訟之提起,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,若刑 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,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 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又按起訴是否合法,以起訴時為準, 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序,不得補正,亦不得因嗣後刑事部分 已繫屬而補正附帶民事訴訟合法起訴之欠缺。 三、經查,原告以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於民國112年12 月2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(詳原告起訴 狀上之收文戳章),而原告所主張之上開刑事案件固經臺灣 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6270號、16892號 、1700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然查該案係原告提起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後之113年1月8日始繫屬於本院,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,足見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時,該刑事案尚未繫屬於本院,其起訴程序顯不合 法,亦不因上開刑事案件嗣後繫屬於本院而得補正其程序瑕 疵。從而,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不合法,應 予駁回。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,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仍 得依法在上開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後,重新再行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 求賠償,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,附此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          法 官 彭志崴           法 官 石育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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