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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損害賠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7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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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尤炯勛 被 告 胡淇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 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;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 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,倘 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其訴自非合法 ,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。 三、經查,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,有起訴狀之收文戳章為憑,而原告所主張被告 之刑事案件固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(案號 :112年度偵字第20731號),然該案尚未繫屬於本院,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繫屬案件索引卡查詢結果在 卷可佐;又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號案由雖係詐欺,然起訴 案號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855號,該起訴 書所載犯罪事實係被告為加重詐欺罪之正犯(車手),核與原 告起訴主張被告因提供帳戶而有幫助詐欺犯行之刑事案件, 亦屬不同案件,足認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,該 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,其起訴程序顯不合法;且起訴是 否合法,以起訴時為準,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序,不得補正 ,即亦不得因嗣後刑事部分已繫屬而補正附帶民事訴訟合法 起訴之欠缺。從而,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不 合法,應予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 。 四、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,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仍得依法在 上開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後,重新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,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, 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,附此敘明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馮君傑           法官 李冠儀           法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宗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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