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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年度建字第1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俞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24,597,07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,7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慧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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