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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執行更生事件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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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1號 聲請人即債 顏挺育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榮上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何宣鈜/陳映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更生事件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20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中關於「清償成數:7.34%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清償 成數:25.27%」。   理 由 一、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上開規 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 定亦明。 二、本院上開裁定,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,應予更正,爰裁定 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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