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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37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王美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葉秀綢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而分割共有物涉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1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。如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提起上訴,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 額,均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,不因被告 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(最高法院72年度第2 次民事庭庭長 會議決定參照)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 854,030元(計算式:土地公告現值22,400元/㎡×1317.26㎡×原告 權利範圍1270/13130=2,854,030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3,97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。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儀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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