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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撤銷買賣等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57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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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何醒民 何濂 王玉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連謀間111年度訴字第578號撤銷買賣 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 136,01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,279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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