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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遷讓房屋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71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藍心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林金鈴間請求遷讓房屋 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,對於 本、反訴均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分別為本訴新臺幣(下同 )13,880,000元、反訴13,880,000元,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本訴 201,216元、反訴201,216元,合計402,43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;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儀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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