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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返還土地等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90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兼反訴原告曾國明間請求返還土地 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(下同)3,651,99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5,851元; 反訴之上訴利益為888,02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,535元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芷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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