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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1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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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原 告 葉年增 吳洧存(即葉教賢之承受訴訟人) 葉子豪(即葉教賢之承受訴訟人) 葉柔槿(即葉教賢之承受訴訟人) 葉芬媄 兼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銘智 被 告 葉宗寶 葉炳祥 葉清祥 葉秋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紹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洪嘉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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