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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分配表異議之訴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19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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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原 告 林英合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陳彥霓律師 被 告 簡美芳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林于軒律師 被 告 潘薇掬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,茲因案情繁雜,製作 判決曠日廢時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,變更宣判期日為 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史萱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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