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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聲明異議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全事聲字第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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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事聲字第16號 抗 告 人 異 議 人 陳碧雲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抗告費新臺幣臺仟元,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抗告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,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,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,即為抗告不合法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112年度全事 聲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,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,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期限內繳納之。如逾期未補正, 即以裁定駁回之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邱秋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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