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簡字第1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杜元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哲宇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按提起 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 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 93,925元(本訴部分為218,925元、反訴部分為75,000元)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,8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韋伶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