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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返還勞保補償金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訴字第7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瑞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勞保補 償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1,153,70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,726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;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慧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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