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損害賠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訴字第1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孫明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V000-A109180、AV000-A109180B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回復原狀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定有明文,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 。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,逾期仍未繳納,即屬聲 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,難認其聲請為合法,應駁回聲請。 二、查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該裁 定正本於113年1月31日送達於聲請人,有該裁定正本、本院 送達證書可稽,惟聲請人迄未補正,此亦有本院民事科答詢 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為憑,是其聲請自非 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林慧雯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