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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他字第17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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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171號 被 告 張智程 上列原告徐詩倩與被告張智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依職權 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 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主文關於「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壹仟伍佰伍拾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元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,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 第239條復已揭示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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