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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支付命令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1548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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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48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阿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志芳 債 務 人 陳東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 三十一日所發之支付命令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文第一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「新臺幣 壹萬零貳佰陸拾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新臺幣壹萬零貳佰零陸 元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,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當亦在準用 之列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0 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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