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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執行清算事件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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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4號 聲請人即債 尹雅欣即尹昱蓁即尹瀅淇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(法 邱麗妃律師 扶律師)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劉明杰 相對人即債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送達代收人 劉佩聰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0樓 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,裁定終止清算程序。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以11 2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,有裁定附卷 足憑。再查,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及 本院依職權核調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 示,其財產僅有薪資所得及普通重型機車一台(車號:000- 000),並無清算實益,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 清償財團費用、財團債務、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 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、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 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,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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