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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拍字第2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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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桂碧琪 代 理 人 鍾韻聿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生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鳥松區大丘園段510、512地號 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(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、抵押權人、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、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)。 二、系爭支票號碼AG0000000,票面金額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之 支票,是否業經提示,若已提示遭退票,請提出銀行出具之 退票理由單。 三、請提出支票號碼0000000、0000000、0000000號之支票,及 上開3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(原提出之支票退票理由單模糊不 清,不易辨識)。 四、請具狀陳報債務人至今尚積欠之金額為何(台端提出支票號 碼0000000、0000000、0000000號之支票2紙之退票理由單總 金額非新臺幣25,000,000元,又支票號碼AG0000000,票面 金額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之支票尚未提出退票理由單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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