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本票裁定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票字第146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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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1462號
聲 請 人 余家勝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舜賦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500元(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金額共計為3
20,000元,依法應繳納程序費用1,000元,本院前裁定誤命
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500元,聲請人並已繳納500元,應再命
聲請人補繳納程序費用5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