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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聲請更生程序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孫屏婷 0000000000000000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程序,抗告人對於本 院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不服 提起抗告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抗告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 同)1,000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。而上開規定於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亦有準用,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 規定自明。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,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, 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南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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