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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聲請更生程序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9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怡茜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李靜怡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參仟 元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,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定有 明文。 二、查,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王怡茜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, 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新臺幣(下同)4,000元,扣除聲請 人已繳納聲請費1,000元外,尚應徵收3,000元,未據聲請人 繳納,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,限該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 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民事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南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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