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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聲請復權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5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志洲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洪千琪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志洲准予復權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清算事件 ,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5號裁定免責確定,爰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,向本院為復權 之聲請等語。 二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 一、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;二、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;三、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,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;四、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 文。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本院111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12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,復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上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查明無誤,堪信為真實。是 本件債務人聲請復權之事由,核與上開規定相符,自屬有據 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0  日   民事庭 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南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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