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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拆屋還地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06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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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66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林仕讓 法定代理人 林啟清 訴訟代理人 姜繼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中山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查報被告甲○○之年籍資料、 身分證字號,並檢附被告甲○○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得省略)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對被告甲○○之起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、出生年月日 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電話號碼及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;如 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 以裁定駁回之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;簡易訴訟程序,除本 章別有規定外,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,同法第2 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、第4 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雖以甲○○為被告,惟未提出被告甲○○之年籍、身 分證字號,本院難以確定被告甲○○之當事人能力, ,是原告之起訴未具體特定當事人,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 ,應予補正,如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對被告甲○○之起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黃麗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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