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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回復原狀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1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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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16號 原 告 田珮陵 田金玉 何桂月 田素華 田玉雲 田楊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志賢律師 被 告 梁博荏 吳建國 洪明昇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另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及第77條之2 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梁博荏、吳建國應連帶 給付原告六人就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 爭土地)上原種植之桃花心木金額,共新臺幣(下同)20,8 50,000元;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梁博荏、洪明昇應連帶將坐 落系爭土地土地上之磚塊、水泥、土方、瀝青、級配等廢棄 物清除,將土地回復原狀後返還原告;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 被告梁博荏、洪明昇應連帶給付原告六人因侵害系爭土地所 有權致生增加課徵遺產稅共615,964元,揆諸前開規定,原 告乃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之目的不相一致,應併算其價 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6,298,804元【 計算式:20,850,000元+(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9888.56元 ㎡×公告土地現值1,500元/㎡)+615,964元=36,298,804元】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,4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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