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損害賠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81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13號 原 告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按「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職業及 住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,應記載其名稱及 事務所或營業所。」、「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:㈣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 合法代理者。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。」、「能 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,有訴訟能力;能力、法定代理權 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4 、6款、第45條、第49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父母為其未成 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;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,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,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。父母之一方不能行 使權利時,由他方行使之;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,由有 能力者負擔之;民法第1086條、第1089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A01於民國000年出生,為未成年人,原告未 於起訴狀載明A01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可供送達地址,於 法未合,原告應提出被告A01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(記事欄均請勿省略),並據此補正被告A01之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及可供送達地址,及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 起訴狀繕本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,逾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關於被告A01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