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98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 告 呂欣庭 訴訟代理人 郭平貴 被 告 呂金雀 呂菘核 許義和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 段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1,433,194元【計算式,以原告就上開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土 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,面積3,055.85㎡×公告土地現值 2,814元/㎡×原告權利範圍1/6=1,433,194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25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