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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返還出資額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6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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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2號 原 告 江澤宗 林金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被 告 江儀哲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,本院前於民國113年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。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 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,茲因兩造間就 被告出資額是否成立借名登記關係尚有事證待釐清、調查,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,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,並指定113年5月7 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珓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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