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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返還土地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1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添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長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返還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 31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 7,525,356元【計算式:(無權占用土地:A1:面積326.66㎡×公 告土地現值18,951元/㎡+A2:面積16.33㎡×公告土地現值18,951元 /㎡+A3:面積84.47㎡×公告土地現值10,800元/㎡+B:面積1.56㎡×公 告土地現值18,951元/㎡)+(不當得利83,513元)=7,525,356元 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,320 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柔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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