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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62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綢絲 訴訟代理人 林財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潘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 2月1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 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,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上訴裁判費,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, 上開補費裁定於同年月10日送達於上訴人訴訟代理人,有本 院送達證書足憑。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,有本院答詢表、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證,徵諸前揭規定,其上訴 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黃盈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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