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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清償借款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94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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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4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徐佩愉 被 告 翔富海產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被 告 蕭能維律師即蔣國龍之遺產管理人 莊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列被告莊秀麗「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」 應予刪除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判決原本及正本所列被告 莊秀麗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,顯然錯誤,蓋該地址並非 其地址,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黃莉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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