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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塗銷抵押權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96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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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6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傅素倩 訴訟代理人 劉正雄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鄧游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,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並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十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,並依訴訟標 的金額繳納裁判費,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、第4 41條第1項第3款、第4款所明定之上訴必要程式。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(上訴理由除外),應 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3項規定自明。 二、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,亦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查,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 抵押權(下稱系爭抵押權)所擔保之抵押債權(下稱系爭抵 押債權)不存在,並請求上訴人塗銷系爭抵押權,而如附表 所示土地公告現值為5,093,858元(計算式:土地面積3,286 .36平方公尺X公告土地現值3,100元/平方公尺X1/2=5,093,8 58元),高於系爭抵押債權金額,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,500, 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,775元。茲依前揭規定命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,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並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暨命上訴人於如主文 第二項所定期限補正上訴理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洪嘉鴻 附表 編號 標的 登記日期 抵押權人 設定權利範圍 抵押債務人 擔保債權金額 清償日期 1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72年11月25日 劉傅素倩 1/2 鄧游淑惠 最高限額新臺幣1,500,000元 不定期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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