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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協同辦理合夥清算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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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吳珊緹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複 代理人 劉韋宏律師 被 告 楊錫儒 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邱錦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,被告邱錦達提起反訴 ,本院裁定如下:  主 文 反訴駁回。 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;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。 二、經查,被告邱錦達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正 本翌日起7日內補繳反訴第一審裁判費,反訴原告於113年1 月31日收受上開裁定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(院卷第277頁 ),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,有本院民事答詢表、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可佐(院卷第279頁至第281頁),其 提起之反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芷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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