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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除權判決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除字第26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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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邱淑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(下稱系爭股 票),因不慎遺失,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3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、被盜或滅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,依公示催告之程序,宣告無效;又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。但在期 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法第725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 12年10月26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。嗣聲請人於112年11月2日依規定聲請後,本院於11 2年11月6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,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 間,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。且依上開規定,聲請人於申報 權利期間屆滿前之112年11月15日聲請除權判決,亦無不合 ,應予准許。 三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附表:112年度司催字第29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5-ND-0000000-0 股票 1 1000 002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5-NX-0000000-0 股票 1 5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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