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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撤銷假處分裁定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全聲字第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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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吳進富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0巷00號 相 對 人 李綺瑄 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,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 ,未據繳納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,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芷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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