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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撤銷假處分裁定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全聲字第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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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劉芳 代 理 人 林嘉柏律師 曾婉禎律師 相 對 人 黃明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全字第四號假 處分裁定撤銷之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,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又上開規定,依同法第53 3條規定,於假處分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前曾對相對人向本院聲請以112年度全字第4 號裁定准予對相對人為假處分在案,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 和解,爰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,核與 上開規定相符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、第533條、第95條、第83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林香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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